一、对象范围
具有我省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重度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按200元/人·月标准执行。已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地区超过省级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未达到的按省级标准实施。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程序。由经济困难家庭重度失能老年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等相关材料。本人或家庭申请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经济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情况,发现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帮助其申请。
(二)审核程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及时审核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程序。县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身份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开展对申请对象的能力评估。依据评估和审核结果,对拟批准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补贴形式。获得批准的困难家庭重度和完全失能老年人从审批次月起纳入养老服务补贴政策保障范围。具体补贴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原则上以提供照护服务为主,发放补贴资金为辅。在城市和养老服务能够辐射到的街道(乡镇)、村(居)民委员会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为重度和完全失能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在交通不便、养老服务尚未覆盖的村(社区)可采取发放补贴资金方式。
(五)服务承接。由县级民政部门具体组织为符合条件的重度和完全失能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主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补贴对象,可直接将服务补贴拨付机构,各机构应从入住对象收取的护理费中进行等额抵扣。居家的补贴对象,可通过招标、磋商等符合相关规定的方式,确定承接照护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订立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时间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等。承接主体包括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包含但不限于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照护等服务。各地可结合实际,购买多样化服务、灵活提供服务,可采取定制养老服务上门或者采取发放养老服务券、购买服务时间等方式进行。养老机构服务尚未覆盖到的村(社区),可采取集中资金开展互助服务或指定有意愿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本村村民(社区居民)经必要的培训后,承担一定区域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服务承接主体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综合测评,对于差评者应解除合同,终止服务。
(来源:渭南市民政局)